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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日被广东省阳山县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9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欧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害人焦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城“奥斯卡春城”小区家中,加入“普利达投资”微信群并下载“智慧财富”APP,连续转入该APP内人民币89100元后发现被骗,所投资金无法提取,转入APP付款链接均为转入个人账户,共计损失86675元。被骗部分资金进入福州尔诺希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该公司于当日及次日共转入徐某某(已判刑)已出售的62170032100********银行卡内650000元。夏某某(另案处理)、欧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带徐某某到广东省广州市**建行,欲挂失并补办该银行卡,当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卡内余额达50万元后,徐某某即确定其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赃款,后因银行卡挂失业务不能异地办理,遂于当天返回广东清远。徐某某在明知该卡内人民币50万元系犯罪所得,转账并取现共7万元归其个人分赃,后将该银行卡开通网银、U盾后交于被告人欧某某,欧某某明知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将该卡及U盾交给其上家夏某某并索要1万元好处费,夏某某让其找徐某某索要但未果。当日该账户内剩余资金被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焦某某手机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颜某某支付宝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徐某某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催促徐某某补卡,并将补出的卡及U盾转交给夏某某,致使该账户内剩余资金被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刚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押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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