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菏泽市高新区**镇**坊**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00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王善庄街里自北向南行驶至**庄**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提取贾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据材料:民警执勤经过、发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根山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泽市高新区**镇**坊**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