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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车沿菏泽市牡丹区**镇至吕陵镇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卫生院斜对面路口向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提取杨某某的血液样本检测,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做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然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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