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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4日被该局指定处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13日,虚构给被害人马某某装车发货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7200元,所得赃款被其花费。案发后秦某某已退还马某某全部损失,取得马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到公安局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2.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玉彪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现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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