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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2016年6月16日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1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10日被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6次,其中具有鉴定条件的车辆,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3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村被害人刘某甲家门口,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辆宝岛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现已发还。

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村村西张海潮电动车维修门市门口,将被害人宋某某的一辆大阳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现已灭失。

3.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山东省郓城县**镇**楼南侧,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大阳牌四轮电动车盗走,现已灭失。

4.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路**门口东侧,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迪卡龙牌二轮助力山地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现已发还。

5.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菏泽城区盗窃一辆新日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6.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菏泽市牡丹区太原路**队南100米修车门市门口,将被害人杜某某的一辆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现已发还。

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崔胜广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庞坤粉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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