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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镇**庄**村**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殷某某向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相关信息,以300元的价格,通过李某某伪造名为李某乙、殷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房产证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芮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明县**镇**庄**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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