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户籍**。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19年1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户籍**。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19年1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7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三次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赴巴基斯坦娶亲人员许某某、宋某甲、盛某某、赵某甲、王某到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实名举报,受王某甲蒙蔽每人花费十几万元赴巴娶亲,娶亲后巴籍配偶无法取得婚姻认证和签证,多名娶亲人员被迫滞留在巴基斯坦,要求对婚介组织者王某甲调查处理。2019年11月12日,50余名赴巴娶亲人员及巴国女性,到中国住巴基斯坦使馆闹访、滋事,造成严重不良国际影响。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在逃)、梁某某(在逃)通过其发展的国内二级中巴婚介代理人,组织多人骗取商务签证偷越国境至巴基斯坦,非法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其中:
1.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和刘某某(在逃)预谋后,合作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在菏泽城区三角花园设立“中巴婚介”工作室,聘用朱某某、皇甫某某、高某等人为业务员,以发放中巴婚介宣传广告和发展国内二级代理人的方式,通过在菏泽、聊城、商丘、徐州**的婚介二级代理人魏某某和何某某、孙某某、高某、朱某某、尤某某(均在逃)招揽赴巴基斯坦娶亲人员,王某甲和刘某某、梁某某、刘某甲(均在逃)常驻巴基斯坦,负责赴巴娶亲人员的机票行程、接机签证、签证续签、食宿相亲、订婚、结婚仪式及婚姻登记、认证手续,王某甲、刘某某和其发展的国内二级中巴婚介代理人,收取每名赴巴娶亲人员15-18万元不等的婚介费用(王某甲按照与国内二级婚介代理人的约定,收取每名娶亲人员12-14万元婚介费用,余款被二级婚介代理人所得)。至2019年11月,王某甲、刘某某通过魏某某和何某某、孙某某、高某、朱某某、尤某某(均在逃)等人招揽马某甲、石某某、王某、马某乙、宋某乙、骆某某、宋某甲、梁某乙、朱某乙、赵某乙、李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甲、韩某某、韦某某、吕某某、盛某某、冯某某、范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白某某、范某乙、许某某、王某戊、谢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王某己、陈某某、樊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等人赴巴基斯坦娶亲,另白某某父亲白某甲、梁某丙的母亲刘某戊、王某己的父亲王某辛做为家属陪同赴巴娶亲。王某甲及其二级婚介代理人安排、授意赴巴娶亲人员和陪同家属,隐瞒赴巴真实目的,虚构商务考察或劳务事由,骗取巴基斯坦入境商务签证及商务签证续签,组织上述38人偷越国境至巴基斯坦。
2.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与王某甲、刘某某(在逃)签订合作协议从事涉外婚介活动。魏某某负责在国内宣传、招揽男青年赴巴娶亲,帮助办理护照、接送机、传递行程信息、分阶段(先期缴纳2万元机票钱,相亲、订婚成功后缴纳8万元,结婚缴纳8万元)收取婚介费用。至2019年11月,魏某某招揽马某甲、石某某、王某、马某乙、宋某乙、宋某甲、骆某某、刘某丁、石某丁等人,每人收取16-18万元不等的婚介费用,介绍给王某甲至巴基斯坦相亲娶妻,王某甲、魏某某安排、授意上述人员隐瞒赴巴相亲娶妻的真实目的,虚构商务考察或打工事由,骗取巴基斯坦入境商务签证,魏某某组织上述9人偷越国境至巴基斯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赴巴娶亲人员护照、签证信息照片、签证样表照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魏某某与王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石某某、王某、马某乙、宋某乙、骆某某、宋某甲、梁某乙、朱某乙、赵某乙、李某某、赵某丙、赵某丁、赵某甲、韩某某、韦某某、吕某某、盛某某、冯某某、范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白某某、范某乙、许某某、王某戊、谢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郭某某、王某己、陈某某、樊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等人等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马某乙、马某甲、石某某、王某、陆某某、邵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非法开展涉外婚介活动,招揽国内男青年赴巴基斯坦娶亲,安排、授意赴巴娶亲人员编造商务考察或劳务等虚假事由,骗取商务签证入境巴基斯坦、及在巴滞留期间骗取商务签证续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达到“人数众多”,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助理检察官彭春华
2020年10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被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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