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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上午9时许,在菏泽市北外环路***号楼建筑工地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牟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牟某某被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牟某某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9日,王某某与牟某某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佳芮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_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_》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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