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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李**,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97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行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00时13分许,被告人李**在济南路米克CCKTV与两位朋友喝完酒后,驾驶停放在KTV门口处车牌号为鲁****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陈**停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后经鉴定,在送检的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3mg/100ml。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撞鲁R****号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对方表示谅解。
被告人李**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聂**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4.被告人李**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玉
检察官助理 周雪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广晨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王浩屯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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