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XXXX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0时许,在菏泽市开发区公园一号小区东临烧烤啤酒屋收银台处,被害人张XX与刘X因琐事发生纠纷,相互辱骂,后被告人刘X借故生非,随意将被害人张XX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X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刘X、赵X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XX的陈述;4.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