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任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彭楼镇大林庄行政村XXXXXX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华侨城小区二期XXXXXXX室。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4月11日被鄄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2月1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XX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XX与被害人林XX系同居关系,2020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任XX因琐事在菏泽市华侨城小区二期XXXXXXXX室(10楼)其二人租住处,用绳子将被害人林XX的手脚进行捆绑,并将被害人林XX抱至卧室窗户处,使其双脚朝外,威胁将其扔下。被害人林XX屈服后,被告人任XX将其放回室内。
案发后,被告人任庆瑞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林XX的证言;3.被告人任X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录音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以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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