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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山东省郓城县黄安镇西屯行政村XXXXXX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杨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6XXX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广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州路与巢湖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XX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2.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XX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郓城县黄安镇西屯行政村XXXXXX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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