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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X,男,19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山东省定陶县仿山镇后王楼行政村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刘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1XXX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保宁集由北向南,行驶至陈集镇保宁南桥头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定陶县仿山镇后王楼行政村XXXXX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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