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刘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山东省定陶县仿山镇后王楼行政村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刘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1XXX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保宁集由北向南,行驶至陈集镇保宁南桥头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X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乔建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定陶县仿山镇后王楼行政村XXXXX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