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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119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住河北省泊头市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张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R2XXXX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康庄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XX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结论书等;4.视听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泊头市XXXXXX号。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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