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建伟,住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莫某伶,住河北省兴隆县。
莫某伶与张建伟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8)冀0822财保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建伟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一辆。张建伟于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建伟已提供现金担保,张建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建伟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长明
书记员:王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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