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德跃,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洪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洪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莫旗众益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力军
书记员: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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