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纳文东大街老审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伟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群,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北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健龙
书记员:佟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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