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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超强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荣超强
王某

原告:荣超强。
被告:王某。
原告荣超强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超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超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超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康晓燕

书记员:杜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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