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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
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赵某
冯云飞(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荣某。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冯云飞,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志国、被告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被告承认2014年4、5月份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此时中断,至起诉之日不足两年,故原告诉请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应在约定还款日期前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荣某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被告承认2014年4、5月份原告向其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此时中断,至起诉之日不足两年,故原告诉请未过诉讼时效。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应在约定还款日期前偿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荣某借款本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李继祥
审判员:李翔宇
审判员:魏凤山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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