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荔浦市**乡**路口,发现由被害人林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钥匙未取,遂将该电动车盗走。经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盗窃该电动车。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一辆;2.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 证人潘某某、李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都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
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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