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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华,女,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恭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银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商根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庆伟,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钦,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荆华诉被上诉人河南恭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恭安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2)郑民四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荆华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起诉请求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得到股东会的通过。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凌杰
审判员 夏明军
代理审判员 张东
书记员: 齐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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