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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公司常务副总裁。住所: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衡,女,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系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恺。住址: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志,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0元,减半收取5865元,由原告茶陵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炎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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