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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涂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慧颖
书记员:郑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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