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范某某与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范某某,女。
被告潘某某,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
负责人王国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红玲

书记员:乔志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