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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路广,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于某。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雪昆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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