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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卫某、张某某等与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范卫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高陈义。
原告韩世锋。
委托代理人任若飞、包澈力格尔,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主任。

原告范卫某、张某某、高陈义、韩世锋因要求被告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范卫某、张某某、高陈义、韩世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若飞、包澈力格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发改委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四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市发改委申请获取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被告市发改委在接到原告的申请后,以书面函件对赵北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信息进行了回复,未对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给予原告答复,被告未予全面答复的行为违法,被告应当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全面答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申请公开太原市东环高速公路南内环互通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书面答复。
本案诉讼费五十元,由被告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帅 人民陪审员  王永旸 人民陪审员  马晓娟

书记员:武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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