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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男,系原告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委委,系被告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民委员会,地址: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负责人:白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凯,系被告工作人员。
范某某与范某某、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王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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