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范某某与范某某、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男,系原告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培,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委委,系被告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民委员会,地址: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负责人:白立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凯,系被告工作人员。

范某某与范某某、石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朱永博

书记员:王改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