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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上海市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红珍,上海市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谢坚钢,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范某某因诉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8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属于伪造。故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范某某在收到一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范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其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惠开磊 审 判 员  徐东明 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

书记员:马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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