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017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2月2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日因涉嫌盗寻衅滋事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现租住在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商业街出租屋。2016年8月17日(期限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2020年4月2日(期限2020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均因吸毒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送连南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进行羁押,因黄某某身体原因不适宜收押,2020年4月3日送英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二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
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两人商量运输贩卖河砂,因无钱购车便寻找可以盗窃的车辆。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驾驶雪佛兰汽车(车牌粤CFQ5**)从英德市望埠镇到英德市西牛镇境内,发现西牛镇政府大门口附近停车格上,由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没有上锁及车锁匙留在车上的自卸货车(王牌牌CDW3060A1R4中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粤R23***,车身颜色:蓝色,发动机号码:D0809D*****,车辆识别代号:LJVA36DB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100元)后,由被告人黄某某进入车辆驾驶室实施盗窃、谭某某看风将车辆盗窃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其的小车在前面带路,由黄某某驾驶盗窃的车辆逃到望埠镇。案发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指认下,公安干警在英德市望埠镇教师楼住宅区附近将被盗窃车辆起获发还被害人。
二、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甲、吴某某、吴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英德市**路**烧烤档吃宵夜期间,因同在**烧烤档邻桌吃宵夜的徐某某、骆某某等人将与谭某某等人一起吃宵夜的两名女生叫走,谭某某与徐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生怨恨,于是打电话给吴某乙(另案处理)要其纠集人员来现场,吴某乙等人持刀、棍等工具来到现场与谭某某等人汇合后,由吴某乙持刀、被告人谭某某持棍对被害人徐某某、骆某某等人进行追打,致徐某某、骆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三、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7月28日凌晨,在英德市**路**酒吧,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在逃)等人一起饮酒期间,因琐事与在邻桌饮酒的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产生纠纷继而双方人员发生打架,被告人黄某某、梅某某等人用拳、啤酒瓶等工具将朱某某打伤。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日,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英德市**镇商业街附近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另被告人谭某某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另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黄某某现均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8张
3.被害人朱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城西朱某某被故意伤害诉讼证据卷P61);
4.被害人徐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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