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组织机构代码01127813-9。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钻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英山县石头咀镇付家山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594237645。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水罚(2016)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提供的英水罚(2016)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水利电力局作出的英水罚(2016)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组织实施。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 判 长 王甲寅 审 判 员 闵齐飞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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