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2088082-5。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门坳巷28号。
法定代表人叶海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段某。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环理字(2016)001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的英环理字(2016)001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英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作出的英环理字(2016)0010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甲寅 审 判 员 闵齐飞 人民陪审员 叶桂斌
书记员:郑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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