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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王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苗某某
王某

申请人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2017年4月1日本院受理了苗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4月6日将被执行人王某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517520.00元,4月7日扣划51750.00元,4月11日交付申请人苗某某,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16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内0722执160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长:金戈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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