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王克翥(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
刘××.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
委托代理人王克翥,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xx因与刘xx同居关系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先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苏xx与刘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现刘xx请求苏xx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因刘xx与苏xx共同生活三个月左右,且给付彩礼款数额较大,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苏xx返还15万元并无不当。苏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返还数额不当,其用5万多元彩礼款购买了金首饰,对此,刘xx予以否认,而苏xx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亦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xx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苏xx与刘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现刘xx请求苏xx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因刘xx与苏xx共同生活三个月左右,且给付彩礼款数额较大,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苏xx返还15万元并无不当。苏xx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返还数额不当,其用5万多元彩礼款购买了金首饰,对此,刘xx予以否认,而苏xx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二审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亦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张银凤
审判员:宁永利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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