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雅拉图,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
被告道占布拉,男,1950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西乌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帝客隆超市。
原告苏雅拉图诉被告道占布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雅拉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道占布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营彩票站,被告从原告彩票站购买彩票,欠了彩票款,于2016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书》,协议中载明:一、甲、乙双方经对账结算,截止2014年1月5日乙方欠甲方借款人民币伍仟柒佰陆拾肆无整(5,764.00);二、由于乙方资金困难一直未履行该还款义务,为了保证甲方的债权早日实现,乙方承诺按如下方式偿还:1、乙方承诺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借款伍仟柒佰陆拾肆无整(5,764.00);2、如果乙方由于未按上述约定时间内足额还款,甲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所欠借款25%的违约金。甲方(债权人):苏雅拉图,乙方(债务人):道占布拉。该借款被告至今未还。
以上事实有和解协议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内容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道占布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案应按基础法律关系为基于欠款关系产生的借款关系,被告道占布拉借款原告苏雅拉图5,764.00元,有其出具的和解协议书为证。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25%的违约金的诉求,双方协议中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道占布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道占布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雅拉图借款5,7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1月15日起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雅拉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那音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敖登格日乐
书记员:乌云嘎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