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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胡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斌,系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委托代理人:高晓刚,系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胡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苏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娟

书记员: 张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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