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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苏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宝泉。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07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8年02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339.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景明
书记员:张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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