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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军,桦甸市司法局八道河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苏某某。

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

书记员:叶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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