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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
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邵新会
谷志刚(河北石家庄裕华宏光法律服务所)
原告: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武西斌,男,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新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志刚,男,石家庄市裕华宏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邵新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苏某某打算自行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荣海
书记员:任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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