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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哲礼诉苌哲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苌哲礼,男,1948年9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苌哲民,男,1952年2月4日出生。

上诉人苌哲礼因与被上诉人苌哲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起诉共提出两个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协议效力之诉。因上诉人系本案所涉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且确认之诉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驳回苌哲礼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朱光民
审判员 李喜良
审判员 夏智勇

书记员: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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