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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诉〔2020〕526号 

2020-12-29 尘埃 0 评论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花山区湖北东路**门口,采取用钥匙捣锁的方式,盗窃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7元。

2019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花山区湖北东路科技大厦人行道处,采取用钥匙捣锁的方式,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4元。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博望区新市镇横山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的电动车钥匙等物证;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

1.​ 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两辆,价值人民币36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处;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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