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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检刑诉〔2020〕2653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653号

被告人向金莲,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南京**光电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号,现住江苏省**光电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金莲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向金莲诱骗被害人颜某某至本市花山区**楼**栋**室并拘禁数日。期间,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蒲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逼要被害人颜某某银行卡密码,取出其银行卡内现金,被害人银家银被迫将56000元交给该组织。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向金莲将被害人颜某某诱骗至本市花山区大板楼5栋703室,并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符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贺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蒲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银某某控制在该处,拘禁期限长达57日。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向金莲在湖南省古丈县人民医院妇产科病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行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金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金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金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金莲伙同他人以殴打、威胁、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金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金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金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金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向金莲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商正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金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材料2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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