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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YukWahLAM),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蓉蓉,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航,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施建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诉称,徐某某系其行信用卡持有人,截至2019年4月2日,徐某某利用该卡透支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金累计70052.74元(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该卡发生透支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向徐某某催款,但徐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徐某某归还透支款70052.7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徐某某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徐某某,且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徐某某其他身份信息,对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徐某某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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