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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节海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申请人: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安市安北街北部明珠H区。
申请人节海微与被申请人关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于2018年9月8日发出(2018)吉0882民督4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关某某在收到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支付令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应予以终结此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吉0882民督4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300.00元,由申请人节海微负担。
审判员 张化磊
书记员: 翟羚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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