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 镭
书记员:郭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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