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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
林媛媛
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单小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媛媛,女,大连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已由第三方力度(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梅
审判员:马剑飞
审判员:万富君

书记员:陈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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