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王善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
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
林媛媛
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HiroshiKondo,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善伟、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单小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媛媛,女,大连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猛,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九鼎置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款项已由第三方力度(大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艾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梅
审判员:马剑飞
审判员:万富君
书记员:陈慧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