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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刑诉〔2020〕1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某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岳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舒城县**镇**职工宿舍(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舒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上午、10月12日下午以及10月13日上午和中午,被告人方某某在舒城县**镇**限公司北门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四人,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共四辆。后销售给**镇“**车行”个体经营户赵某某,获利二千余元。

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群众报警称,在舒城县杭埠镇杭丰路与舒三路交叉口有一男子醉酒需救助,接警后出所民警将该男子带至派出所醒酒时,发现该男子系在侦的系列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新日”牌、“真爱”牌电瓶车(照片)的物证;

2、户籍证明材料、电瓶车发票、收车凭证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7、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8、舒城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彪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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