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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一部刑诉〔2020〕63号

2020-12-29 尘埃 Comments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某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镇**商城**栋**室(户籍所在地舒城县**镇**巷**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5月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赌博罪, 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上旬,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舒城县**镇**小区附近一出租房内、居民杨某某家中,组织宋某某等多人使用麻将牌以“**”方式进行赌博十余场次,共计抽头渔利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  中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电子卷宗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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