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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龙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舒某某
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
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
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
左铁军

原告:舒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住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刘孝风,湖北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万龙置业公司),住赤壁市河北大道3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6958019Q。
法定代表人:陈新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左铁军,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万龙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万龙置业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舒某某购房款125758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5元,由被告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舒某某购房款125758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5元,由被告湖北万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晓春

书记员:谢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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