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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某、杨某某等与抚州市临川区展某某祝某某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址同上,
原告:胥超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址同上,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剑频、龚希(实习),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展某某祝某某四组。
法定代表人:祝强辉,该村小组长。

原告胥某某、杨某某、胥超霖与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展某某祝某某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征收土地补偿款计土地租金的分配款计币30406.8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均系抚州市临川区展某某祝某某四组村民,祝某某四组主要由祝姓和胥姓的人村民组成,祝姓人数更多。2017年12月10日,被告与孝桥镇人民政府签订两份协议,将被告所有的5亩山地租赁给孝桥镇中洲村14组村民用于葬坟,所得款项共计203000元。然而,被告将这些款全部分配给了祝姓的人(约140人),原告直到中洲村有人讲坟葬在该山上才知租赁的事实。2018年上半年,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与被告签订《征收土地协议》,征收被告77.79亩旱地和林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共计币1967449.32元,扣除应支付给种油茶林的青苗补偿费102784.5元,余额1864664.82元均为被告全体村民所有。以上征地补偿款及租金共计2067664.82元,被告现有村民为204人,原告3人应分得款项计币30406.84元,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诉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胥某某、杨某某、胥超霖诉请被告抚州市临川区展某某祝某某四组诉请被告征地补偿款及租金的分配方案不明确,对原告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胥某某、杨某某、胥超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上官笑峰

书记员: 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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