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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监护人:胡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系胡某1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胡某1与被告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1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1负担。
审判员 马 尧
书记员:操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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